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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来源:抚顺市纪委浏览:15182次'时间:2020年11月26日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市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换届及解聘

抚顺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是市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选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主要从在抚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市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在抚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及市政协委员,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一)聘请条件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3.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愿意承担特约监察员职责,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积极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身体健康。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二)聘请程序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市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2.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3.经市纪委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4.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5.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三)聘请任期

1.特约监察员一届一聘,具体聘请人数参照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聘请人数,并结合抚顺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2.特约监察员在市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届中解聘的,一般不予补聘。

3.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后自然解聘。

(四)聘请解除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委员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1.特约监察员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2.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3.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5.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情形的。

二、职责、权利及义务

特约监察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市监察委员会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一)工作职责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履行监督首要职责。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映了解到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

2.履行建言献策职责。对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净化修复政治生态提出意见对策,发挥参谋作用。发挥身在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对纪检监察机关出台重要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3.履行调查研究职责。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净化修复政治生态等重点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积极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4.履行桥梁纽带职责。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传递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市纪委监委的声音,做到上情下达;当好市纪委监委的“千里眼”“顺风耳”,积极了解民情,真实反映民意。

5.履行舆论引导职责。正确解读党中央、省委及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广泛宣传介绍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效,加强思想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化解消极情绪、消除偏见误解,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以优良作风带动社风民风向好向善。

6.办理市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权利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市、县(区)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3.应邀参加或者列席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4.应邀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5.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6.受市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三)工作义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2.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3.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市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4.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5.未经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6.真实、全面、客观地向市纪委监委反映在监察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泄露或擅自处理有关视频、图像和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7.不得借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不得接受被监督对象的吃请和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8.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违规向被监督对象透露有关情况。

9.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从事(参与)其他违规、违纪及违法活动或行为。

三、履职履责机制

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把特约监察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创新工作载体、搭建工作平台,明确方法路径,为特约监察员履职尽责提供有效保障。

(一)建立重要事项参与机制

1.邀请特约监察员列席市纪委全会等重要会议,参加市纪委监委相关专项整治、专项治理等重要活动。

2.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专项调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热点、难点问题,委托特约监察员开展调研;鼓励特约监察员结合工作实际自主开展调研,调研成果及时报送市纪委监委领导和相关部室参阅。

3.组织特约监察员对市纪委全会工作报告、重要规章制度以及重大专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情况通报报告机制

1.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走访、寄送报刊书籍和一些公开发布的文件等方式,向特约监察员通报市委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2.建立收集办理制度。引导特约监察员注意从日常调研、督导检查、谈心谈话等工作中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收集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对特约监察员在履职过程中收到或发现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及时转相关部室办理。

3.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重要工作活动开展后,市纪委监委机关相关部室及时了解掌握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纪委监委领导同志参阅。

4.建立情况反馈制度。通过设立“特约监察员信箱”等方式,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及时受理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移送、督办和反馈。

(三)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1.定期对特约监察员进行保密等方面纪律教育,引导特约监察员牢固树立纪律意识,严守纪律底线。

2.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日常工作情况、思想状况,反馈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3.建立特约监察员履职台账,总结特约监察员参加活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年底向市纪委监委书面报告履职尽责情况,对履职不到位、自律不严格的及时批评提醒、督促改正。

4.有针对性地对特约监察员进行教育培训,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对纪检监察干部开展的业务培训,提高特约监察员履职能力。

四、履职保障

市监察委员会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工作,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1.经费保障。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市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市监察委员会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2.待遇保障。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3.权益保障。对妨碍特约监察员履职或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238日原抚顺市监察局印发的《抚顺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抚监发〔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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