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
抚顺市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来源:抚顺市纪委浏览:15186次'时间:2016年4月25日

近日,抚顺市对省委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发现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查处,对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了通报。

1、清原县清原镇四道河村原党支部书记王魁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清原镇四道河村原党支部书记王魁在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村集体修路之机为自家食用菌基地铺设柏油路面,谋取私利。此外,其因故意伤害举报人,被清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王魁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清原县人民法院草市法庭庭长、民一庭负责人马淑云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1年6月至2015年11月,马淑云身为在职法官,默许其儿子在辽宁满城律师事务所承办清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三年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马淑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新宾县上夹河镇上夹河村党支部书记魏凤波、村委会主任翟长军、村委会委员张凌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4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宾分公司对2013年上夹河镇上夹河村遭受洪灾的村民进行理赔过程中,上夹河村虚报水田、旱田受灾面积271.96亩,骗取理赔金68742元,存放在账外,用于村集体相关费用支出。魏凤波和翟长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凌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新宾县永陵镇那家村党支部书记杨德友、村委会主任于洪亮违反组织纪律问题。2013年至2015年,杨德友和于洪亮未经民主议事程序,私自以村集体名义向私人高息借款,给村集体造成较重经济负担。杨德友和于洪亮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新宾县响水河子乡上围子村党支部书记刘晓海违反组织纪律问题。2010年9月,刘晓海任上围子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同时任上围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祁彦发(另案处理)私自决定用村集体林木转让款偿还扶贫滚动资金。刘晓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新宾县新宾镇达子营村党支部书记于忠富、村委会主任隋立军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3年至2015年,达子营村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用于招待及走访慰问等,共计29497元。于忠富和隋立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兴华违规向企业借用车辆问题。2013年2月,杨兴华以单位名义向抚顺罕王集团借用1辆黑色长城吉普车,至今仍留置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向企业借用车辆问题在全县范围内被通报批评,杨兴华受到诫勉谈话,所借车辆立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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