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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县纪委规章制度信息
作者:清原县纪委监委来源:清原县纪委监委浏览:8191次'时间:2020年12月26日

文件材料印制规定

 

为进一步推广电子公文应用,降低文件材料印制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制度。

1.未经领导批准和签发的文件材料,一律不能印发。

2.对于需要复印的公文,委领导应在签署意见时一并提出,由办公室复印;其他各室应自行复印。密件复印需履行报批手续后,复印件按原件同等管理。

3.一般性且印制份数不多的文件材料,在机关复(打)印机复(打)印;重要会议材料、大批量以及其他确需外出复(打)印的,需请示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印制。

4.文件底稿要加盖公章并与文件一道归档。带密级的文件材料,必须在保密专用打(复)印机打(复)印。

 

 

印章、介绍信管理和使用制度

 

1.县纪委、县监察委、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察委办公室印章和介绍信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县委巡察办印章由县委巡察办负责管理,其他各室印章由各室负责管理。印章和介绍信应确定专人保管,安全存放。

2.使用印章、介绍信要严格审批和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县纪委、县监察委印章、介绍信,一般须经副书记或书记批准;使用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察委办公室印章,由分管(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县委巡察办印章,由县委巡察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使用其他各室印章,由各室负责人批准。

3.使用印章时,必须认真核对原稿,未经签发或内容不符的不得盖章。盖章要端正、清晰、准确。印章(包括介绍信存根)使用完后,要及时存放好,不得随意放置。

4.不准在空白纸和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特殊情况须经委领导批准。

 

 

文件资料清退销毁制度

 

为了加强文件管理,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有关保密制度要求,制定以下制度。

(一)密级文件资料清退

1.文件资料清退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2.文件资料清退范围: 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省委办公厅、市委、市委办公室、县委、县委办公室文件及资料(以上文件资料一般由县委办提供清退清单),规定回收的会议文件资料,其他由发文机关明文规定限期清退的文件资料。

3.应清退的文件,经清点无误后,收、交双方在文件清退清单上签字。

(二)文件资料销毁

1.文件资料销毁范围: 所有办理完毕、经鉴定确认不具备留存价值或留存条件的文件材料。

2.销毁文件资料需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审核批准,有两人以上监销。

3.销毁文件资料要到指定的造纸厂销毁,监销人员要严密监护,待全部文件资料化浆,并经清理现场,检查没有疏漏方可离去。

4.严禁将需销毁的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回收企业或个人。

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依据《档案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1.各室按照本部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规定,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每年一季度前交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2.办公室接受档案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仔细检查验收。接受后的档案,立即放入档案室,不得乱堆乱放。

3.文件材料归集整理时,要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的要求进行,使档案材料能正确反映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并便于保管和利用。

4.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分类、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

5.电子公文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应打印成纸质文件,归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将年度制发的公文集中存储在光盘等载体上,一式三份,一份封存保管,一份提供利用,一份移交县档案局。

(二)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秘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2.不准把档案、资料私自带出档案室。

3.不准把档案、资料调(借)给无关人员阅览。

4.绝密级档案一律不准抄录、复制和外借,机密、秘密级文件要严格按复印有关规定办理。

5.档案室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6.加强档案室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门窗橱柜坚固,逢重大节假日要提前排查安全隐患。

(三)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档案室内悬挂相关规章制度。

2.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档案室内不得存放食品和杂物,定期大扫除,注意保持整洁。

3.定期检查档案的数量和借出情况,并催要逾期未还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在离职前办好工作交接手续。

(四)档案利用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档案的数量、内容、成份、分类排列方法和存放位置。

2.熟悉档案卷宗历史、机关沿革及档案齐全、完整等情况。

3.档案工作人员要了解本机关的中心工作,经常深人各室听取意见和要求,做好档案利用的预测,摸索档案利用规律。

4.熟悉和掌握本机关检索工具的种类和使用方法,做到服务主动,及时回答问题。

5.严格履行查阅借阅档案的批准、登记、归档手续。查阅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如有特殊情况,酌情处理。借阅档案一般定为一周,如不能按期归回,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6.档案使用人员要爱护档案,阅档时不准吸烟,不得拆除抽取材料,不准涂改、勾画。摘抄的材料必须经过档案人员审查,核对签字否则无效。

(五)档案鉴定移交销毁制度

1.按照国家档案局颁布的规定,确定统一的鉴定原则和标准。

2.机关档案的鉴定工作,必须由分管(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办公室主任、档案人员和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进行。

3.经确认达到移交标准的档案,要提出移交清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县档案局;经确认无须继续保存的档案,要提出销毁报告和编制销毁清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4.销毁档案要到指定的造纸厂化浆或粉碎机销毁,不准出卖或做它用。

5.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六)档案统计制度

1.及时、准确向县档案局报送年度统计报表。

2.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保管、数量进行统计。

3.对档案(资料)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4.建立档案(资料)利用反馈登记,为统计分析提供实例。

5.对档案、库房、装具、设备进行统计。

6.对档案的机构、人员、文化程度进行统计。

7.各项登记、统计、报表要准确、及时,符合规范。

 

 

保密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保密规定,加强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

2.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3.不准在电话、私人信件及与亲朋好友的交谈中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委机关的秘密。

4.未经批准,不准复印和传递带密级的材料。

5.不准把带密级的文件、材料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

6.不准在非保密的笔记本上记录保密事项。

7.借阅密级的文件、材料,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不准将密级文件、材料借给无关人员。

8.非审查调查人员不得打听正在查处案件的情况,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正在承办的案件,更不准向被举报人及其亲友透露举报、控告内容。

9.严禁在宣传报道中涉及秘密级的有关材料。

10.不准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中谈论涉密事项。

 

 

财务管理制度

 

(一)会计人员职责

1.会计人员应爱岗敬业,加强政治思想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坚持廉洁自律,自觉遵守《会计法》和财经纪律。

2.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立会计科目,完成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财务工作应做到日清月结,账物分离,印鉴支票不得同一人保管。

4.会计人员离职前应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办理移交手续。

(二)经费管理

1.机关财务收支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

2.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并注明用途,由经办人签字,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办公室主任校对、主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审批。任何收据和白条不得报销。

3.差旅费管理按县委办《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清委办发〔2016〕24号)执行,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得超标。

4.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借款人应及时与财务结算。

5.单笔2000元以上的支付,采取直接支付、转账、汇款的方式进行结算,不得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单笔在2000元以下的可支付现金。

6.机关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处理所得的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管理,不得私存私用。

7.违纪款收缴一律存入指定账户。

(三)财务监督

1.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款项,一律不予报销;对财务预算外收支和专项收支,财务人员应加以监督和指导。

2.财务人员按要求向县财政资金收付中心报账,定期或应询问随时向财务负责人和书记汇报收支情况,及时将财务报表送办公室主任和各书记。每年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3.建立和完善大额财务支出民主决策制度,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支出,须报书记决定;对10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常委会研究决定。

4.会计人员应积极配合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实行监督和指导。

物品采购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室物品采购和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1.各室所需物品,由室提出采购申请,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经室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签署意见后,交办公室。

2.每季度初,办公室根据物品库存、用量情况、各室申请情况提出采购计划,填写《物品采购审批单》,经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常委(委员)审核后,送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3.办公室要严格按照采购审批单进行采购。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领导审批的物品,不得擅自采购。特殊情况,口头报告后,可先予采购,事后承办人须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4.日常物品的采购,每年年初办公室应找两家以上供货商比质比价,报主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确定年度供货商。跨年度采购须重新比质比价。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采购须按照县财政采购规定办理。

5.采购的物品由办公室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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