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各县区 >> 顺城区 >> 信息公开 >> 其他

其他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顺城区纪委监委浏览:7839次'时间:2020年12月26日

为规范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市纪委监委关于改革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职责定位

1.派驻机构是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对区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2.派驻机构应紧紧依靠区纪委监委开展工作,代表区纪委监委监督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最前端,当好“哨兵”和“探头”,使监督更精准更有效。

3.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范围主要是被监督单位本级机关、直属单位,监督重点对象是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

4.派驻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机关党组织(机关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和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合力。

5.派驻机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好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

二、 监督检查

6.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至少每半年会同其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区纪委领导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提供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派驻机构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监督单位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7.检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问题,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

8.检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问题,对执行班子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重要会议,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9.加强对被监督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区委实施意见精神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10.督促被监督单位排查廉政风险点,针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行业性、系统性问题,及时向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

11.检查被监督单位选人用人方面问题,对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就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12.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认真接受各级巡视、巡察,配合巡视(察)组了解有关情况和问题,按照要求提供派驻监督等情况,督促被监督单位落实各级巡视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13.加强对被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配合区纪委监委或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对区管干部进行谈话,配合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或单独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进行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进行函询。

三、 执纪审查监察调查

14.经区纪委批准,协助初步核实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15.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违犯党纪的信访举报件,径送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对监督执纪中发现区管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被监督单位党员干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情况。

16.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科级以下干部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予以了结和给予组织处理,应经区纪委监委相应执纪审查室审核。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同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报告由相应执纪审查室代为受理,履行相关程序,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

17.经区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再予以通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关处理或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8.负责调查被监督单位非区委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

19.受理被监督单位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四、问责工作

20.通过问责常态化倒逼被监督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由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区纪委书面报告,提出问责建议。

21.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科级以下干部构成问责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问责或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提出问责建议。问责情况、问责建议及被监督单位处理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区纪委。

22.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处被监督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区纪委除调查党组(党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外,还调查派驻机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管理机制

23.建立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定期交换意见、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机关党组织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及时掌握被监督单位情况、有效发现问题的方式方法。

24.明确被监督单位专设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沟通工作,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实现无缝对接,保障派驻机构工作机制有效运转。

25.派驻机构应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区纪委领导汇报工作;每年初向区纪委报送上一年度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重点对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评价、查摆问题、分析根源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发现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区纪委报告。

26.派驻机构要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实行严格规范管理。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区纪委述职述廉,接受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的定期约谈。

27.派驻机构干部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根据要求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六、工作考核

28.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因工作不力被问责,或违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发生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以案谋私等情形的,对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9.派驻机构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派驻机构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当年工作考核为先进行列的派驻机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其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名额。当年考核结果因“一票否决”的派驻机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区纪委监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提出组织调整的建议。

3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中共抚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抚顺市监察委员会 中文域名:中国共产党抚顺市纪检委员会. 政务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35号 邮编:113006
  总访问量:5246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