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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花区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来源:望花区纪委监委浏览:9414次'时间:2020年1月16日

为形成全区执纪执法机关在查办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工作合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共抚顺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信息互通季度例会制

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信息互通会议。由区纪委监委负责会议组织,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对急需研究的问题,可随时召开信息互通会议。信息互通会议主要分析研判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信访举报形势,相互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和案件查处情况,研究案件查处中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通报各单位移送案件和案件线索情况。

二、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和移送

(一)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问题线索或收到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移送的案件和案件线索后,决定对党员、干部立案调查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二)组织部门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

(三)区法院受理的涉及党员、干部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含上级、其它法院判决),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刑事判决书副本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四)区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党员、干部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将不予起诉决定书副本、犯罪事实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区纪委监委查处涉及违法案件线索在15个工作日内移送区检察院进行处理。

(五)区公安分局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党员、干部有刑事犯罪、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醉酒驾车、交通肇事和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工作失职或其他严重错误的,在查处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副本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区纪委监委查处涉及违反社会治安和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在15个工作日内移送区公安分局进行处理。

(六)区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行为的,将审计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七)区财政局在财务专项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行为的,将违纪事实及处理决定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八)区司法局在调解、帮教等司法活动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提供4相关材料。

(九)区信访局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如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有明显违纪线索的以及在信访工作中有不担当、不作为行为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移交有关举报材料。

(十)区政府执纪执法部门在管理监督和执法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处理决定,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实行违法案件月报告制

各执纪执法机关每月5日前,将涉及党员、干部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行政处罚处理情况以列表形式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区纪委监委。

四、案件移送纪律要求

(一)纪检监察、组织、审判、检察、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案件移送分管领导和日常联系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联系。指定的分管领导和日常联系人报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实行零报告制度。如果没有案件线索移送,将案件移送零报告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区纪委监委。

(三)纪检监察、组织、审判、检察、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核查当事人政治身份、工作单位及具体违纪事实。对不按要求及时移送案件线索、违反本规定或违反办案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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